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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9 21:44:00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家里洗澡已经非常方便,但是在北方,冬天去公共浴池洗澡仍然是很多人的习惯,尤其是不少老年人,还是喜欢去泡一泡。而公共浴池的高温、潮湿环境,对老年人的身体也是一个考验,如果不加注意,就容易出现意外。当意外出现后,如何划分责任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青岛莱西一名年过八旬的老人在浴池溺亡的案件审理完毕,责任是如何判定的呢?一起来看一看其中的详情吧。

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年过八旬的韩老先生想去浴池泡一泡。晚饭后去澡堂子里面泡一泡,搓一搓,是韩老先生多年来的习惯。洗浴店的体温测量和信息登记记录显示,韩老先生进入浴池的时间大约在8点20分左右。

晚上10点30分左右,洗浴店工作人员发现韩老先生俯卧在大间男浴室的澡池中,感觉情形不对赶紧上前查看并拨打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韩老先生身体已经僵硬,死亡许久失去救治时机。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死亡原因为溺水。

韩老先生的家属认为,因为浴池太高地面太滑,且无防护措施,致韩老先生在进入浴池泡澡时摔倒致伤头部溺水死亡。洗浴店作为经营场所,未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措施及保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在事情发生后未及时发现及救治,最终导致消费者死亡。韩老先生的家属认为,洗浴店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韩老先生的家属请求法院判令洗浴店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三十六万余元。

洗浴店则认为,韩老先生家属的理由均出自猜测臆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实洗浴店有过错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洗浴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家属称韩老先生是因为洗浴店设计不合理且地面湿滑,导致其摔倒致伤头部后溺亡,洗浴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家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韩老先生溺亡前曾经摔倒,而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的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均未载明韩老先生存在外伤,其死亡原因仅为溺亡。其次,在家属不能证明韩老先生摔倒的前提下,洗浴店的设计是否合理及地面是否湿滑与韩老先生的溺亡无关联性。况且,洗浴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无证据证明其设计不合理。第三,洗浴店的工作人员发现韩老先生溺水后,及时拨打了、,并协助进行了救治,履行了应尽的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韩老先生的家属无证据证明洗浴店对韩老先生的死亡存在过错,且洗浴店履行了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履行了应尽的救助义务,家属要求洗浴店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韩老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韩老先生的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溺水死亡系因摔倒导致,且洗浴店工作人员在事发后采取拨打急救电话、采取急救措施等手段履行了救助义务,因此法院认定洗浴店履行了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救助义务。

韩老先生在洗浴店发生意外,是非常令人痛心的事情。这件事情提醒我们,在高龄老人外出时,家属应该尽可能采取有人陪护的方式,预防老人在意外情况下遭到伤害。而接纳高龄老人的公共场所,也应该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做到勤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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