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化名)于年3月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投保时在所有健康告知问询项,均勾选为"正常",故保险公司按照标准体承保。年6月刘女士的丈夫因糖尿病住院,随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投保前有糖尿病、高血压疾病史,而且按照其既往病史情况,是不符合该险种的承保标准的,于是做出拒赔解约的决定。
案例分析
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对于如实告之事项往往不是很重视,普遍存在三个误区。
误区一
病好了,不需要告知
这是需要分情况来看的,有些如急性胃炎、急性阑尾炎等未告知影响不大,但如果是慢性疾病或者重症疾病等情况,即使当时符合临床治愈,后续也存在较高复发的可能,因此对能否承保影响较大,更有可能存在无法获赔的风险,所以消费者应重视健康告知内容,按照实际情况勾选。
误区二
已经体检,不需要告知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说明: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体检不等同于健康告知。许多消费者认为购买保险时,已经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在指定机构做了体检,或者自己有近期的体检报告,且均显示身体各项指标正常,就不必告之既往病史,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误区三
未住院,不需要告知
是否住院不是判断疾病严重与否的标准,也不是判断是否承保的标准,有些疾病如乙型肝炎、甲状腺结节、睡眠障碍及一些妇科疾病等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但是往往会影响保险承保。
理赔小贴士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和保险公司双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在投保阶段清楚了解双方情况,除了保险公司需要对消费者的健康情况进行评估,消费者也应明确了解所购买保险产品的权利和义务,如实告知,以避免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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