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对基层医生来说,是引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一大元凶”。在基层诊所,存在不少违规输液的现象。这些违规输液行为中,危险暗藏。
医疗执业许可证已过期仍给患者输液近几年,随着输液的危害被逐步认识,多地陆续出台了对门诊输液、基层输液的限制性措施。基层诊所、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要输液,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但是,现实中还有一些基层医疗机构连起码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都没有,却还在进行输液。
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的一位网友爆料称,新郑市龙湖镇很多村卫生室和私人诊所不具备输液资格,还在给患者输液。年11月4日,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某村卫生室,一名病人手举着输液瓶从该村卫生室出来。然而,该村卫生室张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有效日期为年9月21日至年8月31日;《收费许可证》显示的有效日期为年6月至年6月。像这种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即视为无证。无合法证照的卫生室,进行输液,一旦患者发生了输液意外,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无证照,无输液资格,这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不负责。
基层诊所、卫生室要输液,一定要保证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同时要遵守当地输液*策,如果是申请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需符合一些条件,那就请先让自己的医疗机构达到这个条件标准。如果是明令禁止输液的,就不要越线了。
比如说,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卫健局发布《宾阳县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村卫生室严禁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严禁在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业务。意思是:按照宾阳县的规定,无论是否经过卫生行*部门核准,村卫生室都不再具有输液资格。
输液过程“三查七对”没有做到位三查七对,是要提醒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核对。三查是指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七对指的是查对床号、查对姓名、查对药名、查对剂量、查对时间、查对浓度、查对用法。输液前也是要求做好“三查七对”工作。因此项工作未做到位而发生的“输错液”、“输液管里有异物”并不少见。
年4月28日消息,南昌市进贤县一名50岁女性患者因“身体不适”医院接受治疗,输液时突然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发现,输液瓶上竟然写着别人的名字。年9月,5岁患儿朱某某因“病*性脑炎”医院,当班护士按医嘱为其输注“甘露醇”时误将“甲硝唑”静滴,患儿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年5月,医院给女患者输错男患者药水,好在患者未出现严重后果,医院医院作出处理决定:当班护士除名、责任人免职。年6月,3月大女婴医院错输2天药物,应该输入的药物为“还原性谷胱甘肽”,却错误地输注成“乙酰谷酰胺”。医护人员,在输液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减少不必要的疏漏错误等。对病人的具体信息和药品名称以及用量进行仔细核对,能减少药品错误使用的情况。
静脉输液用药过多用药,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如果是确实需要静脉输液,不宜用药过多。如需输入多瓶,静脉输液应根据病情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输液顺序。若需加入药物,应注意配伍禁忌,若为刺激性强的药物应确认针头在静脉内方可输注。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年8月,一位70岁的老人在戴南镇顾庄卫生院连挂8瓶水后不幸去世。患者因腹痛前往卫生院就诊,有过阑尾炎病史。接诊医生没有进行具体检查,直接诊断为阑尾炎复发,开了三瓶药水给老人。三瓶水挂完后,患者仍腹痛难忍。医生此时才给患者做了B超,发现患者的阑尾确实有点发炎,于是又开了五瓶水给患者。短短一下午,老人挂了八瓶水。输液后患者留睡在卫生院输液室。凌晨12点多,患者状态不妙,仅仅几分钟时间便失去了心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因患方不愿尸检,导致死因不能确定,后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通过这样的案例,只是想给大家一个警醒,静脉输液过程是充满风险的,在接诊和治疗过程中,不能太“想当然”。输液用药也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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